1.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,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后,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。
2.具备申报正高级农艺师(正高级畜牧师、正高级兽医师)的专业理论条件和工作能力之一。
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后,取得下列业绩成果2条以上,其中1-7条中的1条(含)以上,8-10条中的1条(含)以上。具有援两援青援疆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申报人员,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其中1条(含)以上。
(1)获国家自然科学奖、发明奖、科技成果奖(等级内额定人员),或省(部)级科技成果(进步)三等奖及以上奖项(等级内额定人员),或全国农业丰收二等奖(等级内额定人员),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二等奖(等级内额定人员),或省级农业技术推广二等奖(等级内额定人员);或市(厅)级科技成果一等奖(等级内额定人员)。
(2)主持(参与)完成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(前3名)并通过验收或鉴定,或主持(参与)完成省级农业科技项目2项以上(前3名),并通过验收或鉴定。
(3)作为第一完成人,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、农业类软件著作权8项以上。
(4)主持获得省级以上审(认)定、登记的新品(良)种或主持研发的重大新技术、新产品3项以上。
(5)主持制定国家标准1项以上(主要参与者2项以上)或主持制定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2项以上。
(6)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就,或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、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,受到(省)部级以上表彰;或获世界技能大赛金牌、全国五一劳动奖章、中华技能大奖、国家级一类大赛(全国农业职业技能大赛)第一名任意一项;获部农业技术推广先进个人(标兵),或入选部万名农技推广骨干。
(7)从事农村合作组织指导服务的人员,执笔主持制定同级党委、政府重大农村政策方案2项以上,成效明显(须提供相对应的原始文件、审批件等证明材料,并由发文单位盖章认定)。
(8)在省(部)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(含)以上,其中第一作者1篇。
(9)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、译著 2 部以上(主编、副主编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(提供相关证明材料)。
(10)作为主持人或者技术负责人,本人撰写的重大项目总结报告、技术咨询报告等达到3篇以上(须提供相对应的原始文件、审批件等证明材料),或本人编写的技术培训教材20 万字以上,并有1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(部)级以上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。